2007年1月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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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认定挪用资金罪
施彩红

  挪用资金罪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,超过3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。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,具体侵犯的只是单位对财产占有权、使用权和收益权;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;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;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,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,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使用,故意擅自动用,但准备日后归还,而不具有永久占为己有的目的。

 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
  1、挪用资金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
  “挪用”一词是由“挪”与“用”两种行为结合而成的。“挪”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到本人或他人的控制之下;“用”就是将该资金用于本人或他人的某种需要。“挪”是前提,“用”是目的。但就挪用资金罪而言,并不是以行为人实现了“用”的目的,才构成既遂。因为,对于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,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,只要行为人已将资金转移到本人或他人控制之下,单位失去了对该资金的控制,即标志着其占有权、使用权已经实际地受到了损害,行为人使用与否,对此毫无影响。因此,本罪应以行为人或他人对资金的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资金的,构成本罪的未遂。
  2、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
 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,都是公司、企业或其他单位内容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。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:其一,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。本罪的客体是只侵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、使用权,不侵犯处分权,犯罪对象是资金;而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,犯罪对象除资金外,还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的财物。其二,犯罪客观方面不同。本罪的构成,刑法条文对客观方面作了较细密的规定,不同的挪用有不同的定罪标准,职务侵占罪则只对侵占行为作出概括规定,定罪都以数额较大作标准。其三,犯罪主观方面不同。本罪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资金,无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,职务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本单位的财物,非法据为己有。